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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
為加快解決中低收入群眾的住房困難問題,黨中央、國務院決定大規(guī)模實施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并確定了在“十二五”時期開工建設城鎮(zhèn)保障性住房和棚戶區(qū)改造住房3600萬套(戶)的目標任務。
3年的時間即將過去,保障性住房建設任務完成的情況如何?下一步的工作重點是什么?將在哪些方面進行有益嘗試和探索?記者帶著這些問題,采訪了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副部長齊驥。
連續(xù)3年全面完成既定目標任務
“2011年和2012年已經開工了1800多萬套。2013年,目標任務是基本建成470萬套、新開工630萬套。截至11月底,已全面完成了這一任務。”齊驥回答說。這已經是連續(xù)第三年全面提前完成既定目標任務。
齊驥表示,總的來看,各地認真落實中央決策部署,加大工作力度,這幾年城鎮(zhèn)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進展比較順利。“十二五”期間3600萬套目標,前3年已經開工建設2400多萬套,完成了目標任務的2/3。從初步匯總各地上報計劃來看,2014年有望開工600萬套以上。據各地統(tǒng)計,自2011年以來,全國累計建成各類保障性安居工程1500萬套以上。新一屆政府提出,從2013年起,5年內再改造各類棚戶區(qū)1000萬戶。
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提出“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和供應體系”。齊驥認為,要落實好《決定》精神,就要在實現“住有所居”目標的過程中,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他說,我們是一個人口大國,對住房有著巨大的需求。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解決好群眾住有所居問題,必須堅持市場化改革方向,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所起的決定性作用,激發(fā)市場活力,滿足群眾自住性、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時,政府必須“補好位”,為那些由于勞動技能不適應、就業(yè)不充分、收入低等而面臨住房困難的群眾,提供能夠滿足基本需要的住房保障公共服務。
貫徹落實《決定》要求、健全符合國情的住房保障體系,是一項十分復雜的任務。齊驥表示,當前,要把群眾最關心、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切入點,加快推進改革。首先要繼續(xù)加快推進保障性住房建設和各類棚戶區(qū)改造,解決保障性住房總量不足的問題。同時,要通過改革調整,使群眾更方便、更便捷地享受到住房保障制度。為此,近期著力推進兩項具體工作:一項是在地方實踐的基礎上,對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實行并軌運行;另一項是指導地方有序開展共有產權保障房的探索。
有序推進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軌
近年來,各地結合實際,積極創(chuàng)新,在保障性住房分配、運營和管理等方面,形成了不少好的經驗和做法。從方便群眾、提高效率、促進不同收入人群混合居住等方面考慮,為進一步改進保障性住房供應、分配和管理模式,按照國務院要求,住房和城鄉(xiāng)建設部近日會同財政部、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印發(fā)了《關于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軌運行的通知》,決定從2014年起對公共租賃住房和廉租住房實行并軌運行,通稱為“公租房”。
齊驥強調,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并軌運行,會給今后住房保障工作帶來積極推動。
一是并軌運行可以方便群眾申請。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賃住房都屬于租賃型住房,但面向的群體不一樣,需要分別申請、分別排隊。并軌運行后,整合兩種保障性住房資源,建立統(tǒng)一的申請受理渠道和程序,能給群眾申請帶來方便,提高工作效率。
二是并軌運行給群眾提供了更大選擇余地。原來的兩類房源合并成公共租賃住房一類后,在分配上,給了群眾更大的選擇空間和自由度。比方說,申請廉租住房,但因就業(yè)、孩子就學等需要居住在城西,可廉租住房房源在城東,并軌后,申請城西的公共租賃住房即可解決這一問題。
三是并軌運行也給在保的住房困難家庭帶來了方便。按照以前保障房管理,對因收入等情況發(fā)生變化的群眾,需要退出廉租住房后再申請公共租賃住房保障,這給群眾帶來了不必要的麻煩。并軌運行后,原廉租住房對象,即便是收入提高了一些,通過適度調高租金,仍可以居住在保障房中,繼續(xù)享受保障。
四是并軌運行將優(yōu)先解決收入較低家庭的住房困難問題。并軌運行后,公共租賃住房的供應對象覆蓋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分配時采取按收入從低到高排序,優(yōu)先保障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并且對他們實行租金減免的政策。收入低的家庭,租金減免多一些,收入相對高的家庭,租金減免少一些,體現了社會公平。收入提高的家庭,多交一點租金,也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保障房退出難的問題。
共有產權破解“夾心”難題
這幾年,隨著城鎮(zhèn)化、工業(yè)化的深入發(fā)展,不少地方住房供應不能滿足需求、房價上漲壓力較大,中低收入家庭住房支付能力下降。特別是新就業(yè)職工及以外來務工人員為代表的城鎮(zhèn)新移民,即所謂的“夾心層”的住房困難問題逐步變得突出。與最低收入、低收入的住房保障對象相比,“夾心層”群眾多具有較好的勞動技能,有一定的住房支付能力,只是由于工作年限短、積累少,主要表現為階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的問題。但是他們渴望擁有自己的住房,實現穩(wěn)定居住。
為此,一些地方開展了共有產權保障方式的探索。有的讓渡部分土地出讓收益,有的給予適當財政補助、稅費減免,降低住房的建設成本,然后以低于市場的價格配售給符合條件的購房家庭。配售時,在合同中明確共有雙方產權份額及將來上市交易的條件和增值所得分配比例。
齊驥解釋說,保障對象根據自己的條件購買保障性住房一定比例的產權份額,地方政府持有保障性住房的另一部分產權,這就是共有產權保障房。
從一些城市的實踐來看,發(fā)展共有產權保障房,在政府的支持下,充分發(fā)揮市場作用,能夠調動群眾靠自己努力改善住房條件的積極性,有利于加快解決群眾住房困難。同時符合公平、效率原則,可以避免陷入福利陷阱,有利于保持或激發(fā)社會的活力。下一步,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將指導各地有序開展共有產權保障的探索,完善產權分配和上市交易收益調節(jié)機制,切實消除牟利和尋租空間。